西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9
审批注册:凡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一切行业客商均可自由选择。客商在西峡境内投资,凭企业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直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1)固定资产役资在1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且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提供10亩以下的项目用地。(2)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提供20亩以下的项目用地。(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提供30亩以下的项目用地。(4)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另行议定。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1)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可按照基准地价优惠20-50%。(2)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配开始返还,10年内返还完毕。(3)世界50强或国家重点企业来西峡投资所需用地,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6年内返还完毕。
财税支持:(1)投资兴办非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社会事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第6至第7年返还50%。(2)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由财政返还80%,第6至第10年返还50%。(3)投资旅游开发项目(不含宾馆酒楼)在正式运营3年内,其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可返还50%。
行政事业性收费:(1)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与上级共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上缴部分。(2)生产性企业建设期间的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在企业正常营业三个月后收取。营业期间的行政性规费,在执行最低限额的前提下;3提内免收县控部分,第4一6年减半收取。(3)投资兴办高新技术或出口创汇企业,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4)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前5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5年后按50%收取。(5)投资类专业市场,在市场试营业期一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引资奖励:(1)以社会自然人的名义引进的社会性资金项目,项目投产后,每年度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全额奖励给个人或法定受益人,可以继承,司法公证。(2)为西峡引进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者,按引资额的2%给予奖励,(3)引进有偿资金或引进人才、技术、信息,使企业获利的,由受益单位按新增利润的10%-90%;进行-次性奖励。
人才服务:凡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未成果,愿在西映开发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视其个人意愿,可调入,也可采取聘用、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请讲学、咨询、成果转让等多种形式合作。
附则:(1)对西峡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具有明显带动能力的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2)凡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扶持中西部开发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西峡按最优惠政策执行。